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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公司不交保险解除劳动关系可否主张经济补偿金?法律解析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28) 浏览 178

案情简介:王某自2004年10月起在华润超市工作,自2010年7月30日起转岗为见习组长,实行上24小时、休48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制,以季度为周期进行工时核算。2013年6月16日,因公司长期未支付加班工资,且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王某决定解除劳动合同。随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失业保险赔偿金。

法院判决:法院认定王某系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而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其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但不支持其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律师说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据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在《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生效后,若用人单位存在长期不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劳动者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相应的经济补偿。此外,劳动者还可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

综上所述,员工因公司不缴纳社会保险而解除劳动关系,是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如您在工作中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准确、有效的法律帮助。法邦专业劳动律师将为您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持与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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