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欠薪解除劳动关系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法律解析与维权指南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3日,职工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将其派遣至天津分公司工作。2014年3月,天津分公司以《2014年度绩效管理手册》为由,单方面降低职工工资。2014年8月,职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合同条款无效,明确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及工资标准,并要求支付欠发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了职工的申请。职工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及月工资为4450元,并要求两公司连带支付2014年4月26日至2014年7月25日期间欠发工资5334.48元及100%的赔偿金5334.48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依法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律师说法:
员工因欠薪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为: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因此,职工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有权主张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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