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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合同可撤销?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与欺诈胁迫的区别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9-28) 浏览 176

一、何时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1. 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显著的认知偏差,导致其利益受到较大损害,或无法实现订立合同的初衷。这种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并非因对方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所致,而是由于误解方自身疏忽、缺乏经验或信息不畅等原因造成。因此,此类合同不能直接认定为无效,而应由当事人一方请求变更或撤销。

因重大误解而可撤销的合同,通常需满足以下要件:
(1)误解应由误解方自身过失导致。常见原因包括当事人知识、技能、信息或经验不足。
(2)必须是对合同内容产生重大误解。一般性的误解不构成重大误解,而对合同关键要素(如标的物性质、合同性质等)的误解才可能被认定为重大误解。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误解,主要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误解的内容是否涉及合同的核心要素,如标的物本质或性质;二是该误解是否导致当事人利益的重大损失。
(3)误解直接影响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若合同履行将导致误解方利益受损。
(4)重大误解与合同的订立或合同条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若无该误解,合同可能不会订立,或合同条件将发生重大变化。若误解与合同无直接关联,则不属于重大误解的范畴。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重大误解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对合同性质发生误解。例如,误将出租理解为出卖,导致权利义务发生根本性变化。
(2)对对方当事人发生误解。如误将甲当事人当作乙当事人签订合同,尤其在以信用为基础的合同(如信托、委托)中,此类误解更具重大性。
(3)对标的物种类发生误解。例如,误将大豆当作黄豆购买,导致合同标的对象出现偏差。
(4)对标的物质量发生误解,直接影响合同目的或重大利益,如误将仿冒品当作正品购买。此外,若对标的物的数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或履行方式存在误解,且足以造成当事人重大损害,也可认定为重大误解。

2. 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与另一方订立的导致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合同。例如,标的物价值与价款相差悬殊,或一方承担过多义务而获得极少权利,另一方则以较小代价获取巨大利益。这种合同违反了等价公平原则,且可能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因此法律规定其可撤销,以维护交易的公平性。

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显失公平合同需满足以下要件:
(1)客观要件: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明显不平衡,一方承担过多义务或风险,而另一方则获得不合理的利益。
(2)主观要件: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自身优势或另一方的草率、无经验等情形,导致合同订立不公。
在判断是否构成显失公平时,需结合主客观要件综合分析。同时,应区分显失公平与正常商业风险。在市场经济中,交易中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在一定范围内属于正常商业风险,且当事人自愿承担。而显失公平制度旨在防止一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超额利益,而非免除合法的商业风险。

3.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此类合同若损害国家利益,通常被认定为无效。但若未损害国家利益,则受损害方有权选择是否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制度相比,可撤销合同制度更注重保护受损害方的自主选择权,适应了合同订立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复杂情况。

二、对于可撤销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1.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主体不同。
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合同,误解方或受害方有权请求撤销;而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

2. 撤销权人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撤销合同。
撤销权人有权选择是否变更合同,或直接申请撤销,具体取决于其意愿和实际情况。

3. 具有撤销权的一方并不一定要求撤销合同,也可以选择对合同进行变更。
这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有助于在不完全破坏合同关系的前提下,实现公平合理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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