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债权人同意转移债务,主张次债务人还款被法院驳回
徐某未经债权人同意,将向龚某所借的款项转贷给朋友刘某,借款到期后拒不偿还本息。债权人龚某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44000元。徐某则辩称,该笔借款实际应由刘某偿还,并声称刘某曾出具借条给龚某,且其公司合伙人程康立也出具过相关条据,意图表明该债务与公司无关。
经审理查明,刘某曾请求徐某帮忙借款,徐某遂向龚某借款200000元,并于2012年12月14日出具借条一张。此后,龚某多次催促徐某还款,但徐某始终以该款系刘某所借为由推脱。龚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徐某偿还借款本息。
法院认为,徐某向龚某借款的事实有借条为证,其应依法承担还款责任。徐某主张该债务已转移给刘某,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龚某已同意债务转移,亦未证明刘某已实际承担还款义务,故法院对其辩称不予采纳。若徐某将借款转贷给刘某,其可另行向刘某主张债权。最终,法院判决徐某应偿还龚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4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