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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小孩逛街未履行监护义务,责任如何划分?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09-29) 浏览 191

今年6月1日,韦某驾驶一辆三轮载客摩托车,沿镇江蒲庙镇汉林街由那元路往蒲津路方向行驶。在途经海顺超市路段时,因未注意安全驾驶,导致车辆与行人小黄发生碰撞,车辆碾压小黄腹部,造成其受伤。事故发生后,韦某与李女士一同将小黄送往镇江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并随后用手机向交警部门报案。次日,小黄被转至镇江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共计16天。8月20日,李女士委托镇江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小黄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小黄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八级、九级和十级伤残(多等级伤残)。

6月15日,镇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韦某驾驶的车辆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其未注意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唯一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小黄的交通行为合法,不承担责任。韦某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于7月23日向镇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复核,但复核结果维持了原认定结论。

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原告于10月13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韦某及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约18万元。

镇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是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之一,但并非唯一依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综合考虑了现场勘察、技术分析、鉴定意见以及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对当事人所作的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对事故责任进行了全面审查。根据查明的事实,韦某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正三轮载客摩托车,未注意安全驾驶,导致车辆碾压小黄腹部,其行为存在严重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通行时,应由其监护人带领。小黄作为学龄前儿童,缺乏对高度危险行为的判断能力,李女士在带领其通行时,负有谨慎注意的监护义务。然而,因李女士疏忽大意,未有效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小黄挣脱其手后被韦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撞伤。因此,李女士的监护过失在一定程度上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可以适当减轻韦某的民事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交通事故中各方行为的过错程度及其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法院认为韦某与小黄应按8:2的比例分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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