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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雇人偷拍丈夫出轨反陷隐私侵权纠纷,离婚证据收集需合法合规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09-29) 浏览 198

张某与陈某原为夫妻,共同经营一家理发店。在离婚诉讼期间,陈某怀疑张某与自己的女弟子刘某有不正当关系,遂请摄影爱好者金某进行偷拍,以获取证据。然而,金某在拍摄过程中,意外记录下了张某的两位哥哥、陈某的婆婆以及刘某的洗澡场景。当张某最后一个进入浴室时,他察觉到对面楼顶有红点闪烁,随即与两位哥哥冲下楼,将偷拍者当场控制。警方随后介入,张某供出幕后指使者为陈某,警方随即收缴并扣押了其使用的数码摄像机和录像带,发现所拍内容均为张家人的私密生活画面。

这起案件表面上是因离婚取证不当引发的纠纷,但更深层次地反映出公民在收集离婚证据时应遵循的法律边界与道德准则。陈某的行为虽出于获取证据的目的,但其雇佣他人进行偷拍,不仅侵犯了张某的个人隐私权,也侵犯了婆婆、张某的两位哥哥以及刘某的隐私权。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明确对隐私权提供了法律保护。

有人误以为,随着《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出台,偷拍偷录行为变得合法,所有通过此类方式获得的证据均可用于诉讼。这种观点是对法律的误解。该规定明确指出,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即便偷拍行为未被广泛传播,只要其手段侵害了他人隐私,就构成侵权。

在判断偷拍偷录是否侵犯隐私权时,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量:首先,是否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次,是否采用了非法手段,如暴力、胁迫或诱骗;最后,是否违反了社会公德。本案中,陈某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上述原则,其手段不仅非法,也违背了社会道德,因此无论其是否成功获取了所谓的“证据”,其行为均已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严重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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