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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房三年被判赔24万,购房者如何有效维权?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09-29) 浏览 124

案例简介:逾期交房三年购房者维权获赔

2012年7月19日,郭女士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该公司在密云开发的一处住宅。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13年6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使用,但实际交房时间却拖延至2016年6月1日,逾期近3年。郭女士表示,2015年1月22日,她收到了开发商的入住通知单,次日前往办理手续时,却被告知无法提供《规划验收批准文件》《竣工验收备案表》等必要材料,因此她拒绝接收房屋。郭女士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若逾期交房超过90天,且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日支付购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1月23日期间的违约金共计约13万元。密云法院一审支持了郭女士的诉求,开发商不服并提起上诉,但市三中院维持原判。最终,开发商支付了该笔违约金。

2016年5月30日,涉诉房屋通过验收,郭女士再次前往办理入住手续,却被要求先缴纳2015年1月19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的供暖费和物业费。郭女士无奈之下支付了相关费用,但随后认为,她2015年拒绝接收房屋是由于开发商未能满足交房条件,因此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2015年1月至2016年5月期间的违约金共计11万余元,并退还已缴纳的供暖费和物业费。

对此,开发商辩称,2012年12月,消防局曾下发通知,要求升级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由于市场上供应不足,影响了工程进度,导致无法按时交房,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公司并无过错。此外,开发商已于2015年1月23日发出入住通知,郭女士拒绝接收房屋,因此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认为,合同中明确约定交房需取得相关竣工验收手续,而开发商直至2016年6月1日才取得,因此郭女士有权拒绝接收房屋,逾期交房的责任应由开发商承担,其主张违约金于法有据。同时,因郭女士未能在2016年6月1日前入住,其在此之前的物业费和供暖费也应由开发商赔偿。

关于不可抗力的认定,法院指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升级保温材料而影响施工进度的情况,并不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开发商的抗辩不成立。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郭女士逾期交房违约金11万余元,并如数退还其已缴纳的供暖费和物业费。

律师说法:逾期交房如何维权

许多购房者在签订预售合同时缺乏经验,未核实开发商是否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导致后续纠纷。例如,若预售许可证上注明建筑楼层为17层,而合同中却写为19层,那么验收将无法通过,交房必然延迟。因此,消费者在签订预售合同前,应向住建部门咨询开发商是否具备预售资格,以及楼盘建设情况是否与规划一致,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一般来说,若开发商因自身原因导致逾期交房,并符合合同约定的违约时间,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责任。若逾期交房是由于不可抗力或非开发商责任,如自然灾害、政府政策调整、法律变更或购房者自身原因等,开发商的责任可相应减轻或免除。

业主在维权时,应事先查看合同相关条款,若有明确约定违约金数额或损失赔偿标准,可据此要求赔偿;若无约定,则可参照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来确定赔偿金额。同时,应尽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或解除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若开发商逾期交房超过30天至90天,购房者可先进行催告,若催告后三个月仍未交房,购房者则拥有合同解除权。若催告后三个月内交房,购房者则不得以延期交房为由要求退房。

以上是对“逾期交房”维权问题的简要分析,如您还有相关疑问,欢迎咨询房产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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