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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法院判决支持贺某过户请求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09-29) 浏览 178

案情简介:贺某与孟某、吴某于2012年5月签订《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孟某、吴某将一套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屋转让给贺某,转让价格为300万元。贺某依约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房款,孟某、吴某出具收条并签字确认,同时将《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物业管理费发票、维修基金缴纳凭证、有线电视初装费发票、燃气设施安装费等相关材料交付给贺某。双方还签署了房屋交接书,贺某自此实际入住该房屋。2014年年底,贺某尝试办理房地产权证时,孟某、吴某却声称当初签订买卖合同是出于借款目的,房屋买卖仅为担保形式,且因房产证尚未办理,仅以动迁协议及各项费用单据作为凭证。此外,其他三位被安置人员表示,他们也分得同小区多套房屋,该房屋只是其中一套,且拆迁事宜一直由孟某、吴某负责,出售行为未经他们同意。

法院判决: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法院认定,贺某与孟某、吴某之间的《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因此,法院支持贺某要求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请求,驳回了孟某等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的诉讼主张。

律师说法:未经其他安置对象同意出售是否有效
本案中,贺某与孟某、吴某签订的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有效性应基于双方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孟某、吴某主张该合同系借款担保,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亦无证据显示存在胁迫情形,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贺某方面则提供了完整的证据链,包括签订合同的书面协议、银行转账记录、收条、相关费用凭证及房屋交接书,充分证明其已实际支付房款并合法占有使用该房屋。此外,根据法律规定,若其他安置对象在房屋出售后两年内未提出异议,视为其已默认同意出售行为。本案中,其他安置对象早已入住同小区,理应知晓房屋交易情况,却在贺某主张过户时才提出异议,显然不符合常理,法院据此推断其为知情并同意出售。

涉及动迁房的买卖,属于重大财产处分行为,不仅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还存在诸多政策限制。因此,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更加谨慎,确保交易合法有效。如您还有关于动迁房买卖的其他问题,可进一步咨询法邦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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