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买房离婚又复婚,不诚信购房人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为了规避限购政策,肖女士夫妇于2016年5月与张某签订了一份网签版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购买位于松江区的一套房产。根据合同约定,肖女士夫妇应在2016年5月20日前支付首付款95万元,2016年7月30日前支付第二期房款100万元,2016年9月30日办理过户手续,剩余款项以贷款方式支付。合同还规定,若逾期付款超过15天,张某有权解除合同。
当时,肖女士夫妇的社保缴纳时间尚未达到限购政策规定的“连续满60个月”,但因担心房价持续上涨,仍决定签约。在《补充协议》中,他们特别加入了一项“特殊条款”:若交易期间乙方婚姻状态发生变化,甲方同意配合乙方调整网签合同的签订时间,并重新签订新版合同,以确保交易流程顺利进行。然而,肖女士夫妇并未向张某披露其社保缴纳时间不足的情况。
合同签订后,肖女士夫妇按约定支付了首付款95万元,并开始实施其计划:2016年7月27日,他们前往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7月28日,肖女士向张某发出通知,告知其已离婚、暂时不具备购房资格,并承诺在8月30日前恢复购房资格。随后,肖女士于8月1日委托律师向张某发出《律师函》,表示因婚姻状态变化,决定暂缓支付第二期房款100万元,并已将该笔款项汇入律师事务所进行资金监管。8月3日,肖女士夫妇重新登记结婚,8月8日再次委托律师向张某发出《律师函》,要求依据补充协议重新签订网签合同。
事情真相逐渐浮出水面:肖女士夫妇的真正意图是通过离婚再复婚的方式,重新签订网签合同,从而规避限购政策。然而,张某在得知肖女士夫妇离婚后感到震惊,因为其出售房屋是为了置换学区房,一直希望尽快完成过户,以便自己能够获得购房资格,继续购买学区房。在签约时,张某曾明确表示希望在8月前完成过户,肖女士夫妇也表示同意,称合同中约定的9月30日过户时间只是随意填写,可以提前就尽量提前。
然而,之后张某多次催促付款,肖女士夫妇却以各种理由推脱。在张某得知其离婚后,更感到被欺骗,遂于8月16日发出解除函,指出肖女士夫妇已逾期15天未支付第二期房款,依据合同约定,张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肖女士夫妇支付违约金50万元。双方协商未果,最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肖女士夫妇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其不符合购房资格的事实,意图通过离婚再复婚的方式规避限购政策,其行为本身具有不正当性。其次,关于“离婚又复婚”这一过程,张某是否负有配合重新签订网签合同的义务,存在疑问。最后,肖女士夫妇未能在合同约定的7月30日前支付第二期房款,导致逾期超过15天,张某依据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合法有据。因此,法院支持了张某解除合同的请求。
同时,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包括合同履行情况、肖女士夫妇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法院酌情判定肖女士夫妇应向张某支付违约金8万元。
律师说法:
本案中,购房人明知自身不符合购房条件,仍与房东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隐瞒真实情况。随后,又通过离婚再复婚的方式试图规避政策,最终导致合同解除。这种行为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购房人不仅未能成功购房,还因违约行为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购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认真审查自身是否符合购房资格。若尚有较短时间才能满足条件,也应如实告知房东,并与对方达成一致,避免因隐瞒或欺骗行为引发法律纠纷。一旦购房行为因不诚信而失败,购房人仍需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案例揭示了购房人不诚信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希望对您有所启发。如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类似纠纷,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