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费分配不均如何认定案由?承包地征收补偿纠纷解析
案情简介:陈某等13人均为被告某村民小组的村民,并在该村民小组依法取得了相关土地的承包使用权。2009年,被告集体所有的土地被依法征用,相关补偿款也依法获得。然而,被告在未制定具体分配方案的情况下,自行对补偿款进行了分配。陈某等12人仅获得其他村民补偿款8000元的一半,即4000元,另有1人未获得任何补偿。陈某等人多次要求被告补发差额,但均未得到解决。无奈之下,陈某等13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本案应被认定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经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的核心在于征地补偿款分配过程中存在不公,导致部分原告未能获得应得的补偿,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因此,本案应适用“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这一案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已承包土地被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主张补偿费用分配不公时,应适用该案由。而对于未发包土地的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或由非承包人引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争议,则应适用“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本案中,陈某等13人均系村民小组成员,并依法享有土地承包使用权,因此其因补偿分配不均提起的诉讼,应定性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律师说法:关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需要明确的是,其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通常涉及个人权益,而土地补偿费则属于集体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分配。因此,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争议往往成为纠纷的焦点。在诉讼过程中,应首先明确争议的具体补偿项目。若涉及的是地上附着物或青苗补偿费等个人补偿内容,则应适用“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等个人权益相关的案由,而不应适用“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或“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在本案中,争议焦点明确为土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土地补偿费作为国家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补偿,本质上是土地权属变更的替代物,其所有权归属于农民集体。因此,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应遵循公平原则,凡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均应享有同等的分配权利。当这些权利被侵犯时,实质上是对集体成员物权的侵害,因此本案应被认定为物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