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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调解交通事故赔偿依据及常见赔偿项目详解

交通事故 2年前 (2023-09-29) 浏览 200

一、交警调解交通事故的依据
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赔偿责任比例如下:
(一)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三)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四)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第三者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对于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若机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则承担总损失的100%。若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或行人存在过错,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赔偿比例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机动车负主要原因责任的,赔偿非机动车或行人损失的70%;
(二)机动车负同等责任的,赔偿非机动车或行人损失的50%;
(三)机动车负次要责任的,赔偿非机动车或行人损失的30%;
(四)机动车无责任的,赔偿非机动车或行人损失的20%。

若机动车未投保第三者保险,且事故中非机动车或行人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失。

二、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
交通事故赔偿通常包括以下项目:

(一)医疗费
医疗费指当事人因治疗伤疾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及后续治疗费用等。医疗费的赔偿金额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数额以调解前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对于受害人因伤致残所需的康复费用、适当的整容费用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用,可参照调解结案时的时令标准进行计算。

(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计算。误工时间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若因伤致残且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则按照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计算。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及护理期限确定。若护理人员有收入,按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若无收入或雇佣护工,则参照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适当增加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若因残疾无法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护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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