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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扣留车辆放行时间及肇事车货物处理规定

交通事故 2年前 (2023-09-29) 浏览 137

一、交警扣留车辆的放行时间
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交警部门扣留车辆的放行时间是一个常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的规定,交通警察有权在调查事故现场、收集证据时扣留事故车辆,但必须妥善保管,以备核查。该条款明确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权力仅限于因收集证据的需要,且应依法依规进行。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交警存在超期扣留车辆的情况。有的交警在完成现场勘查后,仍继续扣留车辆直至事故认定书送达,甚至在认定书下达后仍未放行。实际上,大多数交通事故并不需要对车辆进行检验或鉴定。对于确需检验、鉴定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处理。

此外,部分交警以“收集证据”为由,随意延长扣留车辆的时间,这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等相关标准,交通警察应在现场完成痕迹和物证的勘验、采集与提取,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因此,所谓的“收集证据”应在现场调查阶段完成,不应成为长期扣留车辆的借口。

二、肇事车辆扣留后所载货物的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的货物。在核实货物的重量、体积以及是否存在损失后,应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若当事人未能自行处理,应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和第一百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对于被扣留的财物,公安机关在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属于被侵害人或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予以返还;
(二)若无被侵害人,应登记造册,依法上缴国库或按照规定进行变卖、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三)违禁品、无价值物品或价值轻微且无法变卖、拍卖的物品,应统一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
(四)对无法变卖或拍卖的危险物品,应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交由相关厂家回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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