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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后扣留车辆与检验鉴定的处理时限详解

交通事故 2年前 (2023-09-29) 浏览 171

一、车祸后扣留车辆的处理时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扣留机动力或非机动车时,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30日内提供被扣留车辆的合法证明,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若当事人逾期未前来处理,且经公告三个月仍未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车辆进行处理,包括拍卖、拆除非法拼装部分、按报废标准报废,或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二、车祸后检验鉴定的时限
对于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案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若现场调查结束后的三日内仍需进行检验、鉴定,应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尸体检验应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检验、鉴定工作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如需延长,须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结论的复印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如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或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需说明的是,重新检验、鉴定或评估的申请仅限一次,且其时限与原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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