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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履行债务后定金如何处理?法律解析与案例分析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9-29) 浏览 115

案情简介:周某主张其已向卢某支付货款2万元,并认为卢某未履行全部供货义务,构成违约。周某与曲洪伟是朋友关系,但浑江区法院在认定事实时,仅依据曲洪伟的证词,未能充分核实相关情况,存在不合法之处。2010年6月,周某通知卢某称梅河口生物电厂每吨木片降价10元,但实际上电厂并未降价,周某却以每吨减少30元的价格向卢某结算货款,共计21车货物,443.72吨,少付货款4437元。周某以此虚假信息非法扣除卢某货款,数额较大,已构成欺诈。2010年9月,卢某明确告知周某因货物降价无法继续供货,而周某在此期间未书面通知卢某继续履行合同,视为对卢某行为的默示认可。

起诉请求:1. 判令卢凤彬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2. 周某多支付给卢凤彬的货款24241元、为其垫付的运费11259元、办理通行证费用500元,合计36000元;3. 卢凤彬赔偿周某至2010年11月17日的预期利益损失57897.60元;4. 诉讼费、保全费等由卢凤彬承担。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周某与卢某签订的《订货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义务。卢某未能完全履行供货义务并单方终止合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周某主张的损失57897.60元应予支持。关于周某是否存在价格欺诈的问题,经查,双方自2010年4月起履行合同,周某按每吨20元支付货款。2010年7月,梅河口生物发电有限公司开始向周某收取税款(共计4494.53元),周某随后以木片降价为由,将每吨货款降至30元。卢某供货21车,计443.72吨,周某多收取货款4437.20元。但合同中并未约定税款由谁承担,卢某据此主张周某存在价格欺诈,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律师说法:定金应如何处理?周某与卢某签订的供货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卢某未履行全部供货义务并终止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定金作为债权担保,若债务人履行债务,定金应抵作价款或予以返还;若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则应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周某交付的5万元定金,卢某应双倍返还。

卢某主张周某存在价格欺诈行为,导致其停止供货,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周某称其已支付卢某2万元现金,并由证人曲某某作证,但卢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曲洪伟与周某为朋友关系,其证言不足以采信。由于卢某未提供相反证据,法院支持周某的主张。

合同中虽约定卢某每月需供货600吨以上,但实际履行过程中,卢某每月供货量均不足,且数量不固定。周某对此未提出异议,仍按实际供货量每吨提取20元利润后支付货款,表明双方已对原合同中关于供货量的条款作出实质变更。因此,卢某的供货数量不达标并不构成违约,且周某与梅河口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仅为“有货就送,无货就不送”的口头约定,不存在因不供货或供货不足而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

综上,本案中卢某应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周某的其他请求亦应得到支持。以上为关于定金作为债权担保,履行债务后定金处理方式的简要分析,如还有其他法律问题,可进一步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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