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病假期间是否应获得工资?深圳案例解析
深圳市龙岗区某公司员工张某等六人,在公司组织的体检中被确诊患有乙肝大三阳。公司要求他们停工回乡治疗,并给予三个月时间。期满后,凭医院出具的治愈证明可返回公司继续工作,未治愈者则需继续停工治疗。三个月后,张某等三人成功治愈并返回公司上班。然而,张某等人在治疗期间向公司申请支付病假工资遭到拒绝,公司经理表示:“你们在治疗期间没有工作,怎么能要工资?公司能允许你们继续上班已经很仁慈了。”
对此,张某等人不服,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停工治疗期间的工资。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相关规定,作出裁决,支持张某等人要求公司支付病假工资的请求。
本案涉及用人单位在员工病假期间是否应支付工资的问题。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条,职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在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企业应按其工龄支付相应的病伤假期工资:工龄不满五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支付;满五年但不满十年的,按70%支付;满十年及以上的,按80%支付。
同时,《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也明确指出,职工在医疗期内,企业应按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且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此外,《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且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在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因此,张某等人至少应享有3个月的有薪医疗期。
公司经理认为员工在治疗期间未工作不应享有工资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公司支付张某等人病假期间的工资是合理且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