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以被迫解除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是否成立?
案情简介:员工离职后主张为被迫解除合同
江某于2015年5月26日被某工程公司招聘为西班牙语翻译,双方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公司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6年1月27日,江某以口头方式向公司提出辞职。次日,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中记载,江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经公司领导同意。江某对此表示认可。然而,在辞职之后,江某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主张公司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为其缴纳社保费,因此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江某认为,尽管其提出辞职时未明确说明具体原因,但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的事实存在,因此其辞职应被认定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
律师说法: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该条所列情形之一,有权无需事先征求用人单位意见,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需注意,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前提是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而解除合同,而非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再以未缴纳社保为由主张补偿。
一旦劳动者选择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即视为其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再以其他理由主张解除合同的合法性,否则将导致同一份劳动合同出现两个解除理由,破坏劳动关系处理的严肃性与法律的权威性。
不过,即使劳动者以个人原因为由辞职,用人单位仍可能因未依法缴纳社保而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劳动法》第100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加收滞纳金。此外,若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劳动者仍有权依法追偿相关损失。
综上所述,员工在离职后若以未缴纳社保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通常无法获得支持。但用人单位仍需依法承担未缴纳社保的行政责任及可能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您在劳动过程中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最准确、最有力的法律支持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