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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不缴社保员工事后能否要求经济补偿?广东高院二审判决解析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29) 浏览 596

案情简介:某广东公司仅为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而未为员工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档案,也未缴纳相关费用。员工因此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主动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然而,本案经过仲裁、一审、二审,最终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律师说法:劳动者事后能否主张经济补偿?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深圳地区对于劳动者以“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请求,有特定的限制。劳动者需先向用人单位提出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要求,若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仍未按规定缴纳,劳动者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本案中,陈某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已向康某公司提出补缴社保的请求,因此二审法院未支持其主张,判决并无不当。

实务要点:员工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注意以下几点:

1. 若用人单位根本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劳动者可主张经济补偿;
2. 若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但缴纳的险种不全,劳动者也可主张经济补偿;
3. 若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且险种齐全,但存在缴纳年限不足、缴费基数低于法定标准等问题,一般不支持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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