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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工同酬是否适用?工资差额能否主张?法律解析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29) 浏览 174

案情简介:王某于2015年2月16日入职某信息科技公司,担任产品营销经理。入职当天,王某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其每月基本工资为5000元,提成另计。此后,王某发现同部门其他同事在工作一年后基本工资均超过8000元,并另有提成,认为自己的工资偏低,遂向部门经理提出补发基本工资差额及调整工资标准的请求,但遭到拒绝。仲裁结果:仲裁机构驳回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说法:关于工资是否存在差额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所谓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技术熟练程度、劳动强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相同工作时,不论性别、年龄、民族、地域等因素,都应给予同等的劳动报酬。这一原则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同等劳动条件下获得公平待遇。

然而,同工同酬是相对概念,而非绝对要求。法律并不强制所有员工的工资完全一致,而是允许在同一岗位或相同工作内容的劳动者之间,因资历、能力、经验、教育背景等因素存在合理差异。因此,只要工资水平在合理范围内保持一致,就不违反同工同酬的原则。

在本案中,王某仅以同部门员工的工作内容相似为由,主张工资应完全一致,却忽略了入职时间、工作经验、职位级别等因素可能带来的差异。因此,同部门员工之间工资存在差异属于正常现象,不构成违法。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一致后,可以约定劳动报酬等必备条款。若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双方可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若无集体合同或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则适用同工同酬原则。

王某在入职时已与公司达成一致并签署了劳动合同,工资标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此后,双方均按照合同履行,未出现违约情况。因此,王某要求公司按“同工同酬”标准补发工资差额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仲裁机构未予支持。

综上所述,同工同酬并非要求所有员工工资完全相同,而是强调在同等劳动条件下应获得公平报酬。若因个人条件差异导致工资存在合理差距,属于正常情况。如您在劳动过程中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法邦劳动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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