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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解除劳动合同后养老保险赔偿金额如何计算?法律解析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29) 浏览 185

案情简介:马廷争于2009年6月10日入职,担任工程部维修人员,双方最初签订的劳动合同为2009年1月10日至2011年6月9日,约定执行综合工时制,后续签至2014年6月9日。其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160元。马廷争为农业户口,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2009年6月10日至2010年1月1日期间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关于年休假,马廷争主张其在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有5天年休假未休,并称因公司处于装修改造阶段,全体员工均未上班,因此应视为已休年休假。公司虽认可当时处于装修期,但认为马廷争在此期间仍正常出勤。对此,法院认为,马廷争未能就其在装修期间正常出勤提供有效证据,因此对其要求支付201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问题,马廷争主张其最后出勤至2014年1月21日,而1月23日、25日及27日存在旷工行为,公司据此解除合同。但公司称其于2014年1月28日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真实原因是马廷争被安排从事电工工作,但其并无相关资质,因此产生矛盾,公司认为解除行为合法。法院经审查认为,马廷争虽主张其在1月23日、25日及27日旷工,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而公司提交的考勤簿及刷卡记录显示,马廷争确在上述日期未出勤,因此法院认定其存在旷工行为,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马廷争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为马廷争缴纳2009年6月10日至2010年1月1日期间的养老保险,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1280元。

律师说法:被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能获得哪些赔偿?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若相关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如未提供,则需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马廷争未能就其2011年装修期间正常出勤的情况提供有效证据,因此其关于未休年休假的主张无法成立。对于其主张的旷工情况,虽未提交直接证据,但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与刷卡明细能够佐证其在1月23日、25日及27日未出勤的事实,法院据此认定其存在旷工行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无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由于马廷争为农业户口,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依法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1280元。

以上是关于“养老保险金,被解除劳动合同后你能得到多少赔偿?”的法律解读。如您在劳动过程中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法邦劳动法律团队将为您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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