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经济补偿与年休假工资争议解析
公司与江某于2007年11月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江某成为公司的一名职员,主要负责联系业务,并担任公司管理人员。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按月发放工资,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江某的月工资为7000余元。
2009年12月1日,公司以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为由,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了经济性裁员方案,并向江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江某及其他被裁员员工对此表示不满,遂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0年2月22日,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公司应向江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4000元及带薪年休假工资5000元。
公司收到裁决书后不服,依法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公司解除与江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且在庭审中认可应支付经济补偿金14000元,该部分请求应予以支持。然而,公司主张江某在2009年12月1日后已不再上班,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因此,其关于不支付年休假工资的请求不成立,江某依法应享有带薪年休假工资。
综上,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公司应在五日内向江某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