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误解的定义及构成条件解析,法律实务中的关键要点
一、什么是重大误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合同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导致行为的后果与其真实意思相违背,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重大误解通常包括以下五种类型:
(1)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合同的性质直接关系到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将买卖合同误认为赠与合同,这种误解将导致权利义务的实质性变化,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因此属于重大误解。
(2)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在即时清结或不涉及人身关系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一般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因为合同的权利义务不会因当事人身份的不同而发生重大变化。但在以当事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如信托、委托、寄存、信贷)或以特定感情、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如赠与、无偿借贷)以及依赖当事人特定技能的合同(如演出、加工承揽)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则构成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例如,将冷冻机误认为冷藏机。此类误解属于对合同标的本身的错误认知,可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使误解方遭受重大损失,因此应认定为重大误解。
(4)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例如,误将赝品当作真迹,或误将合金当作纯金购买。这种误解直接影响标的物的价值和使用效果,属于重大误解。但若仅是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产生误解,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5)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的误解。如果这些误解导致误解方遭受重大损失,则属于重大误解;反之,若未造成重大损失,则不属于重大误解。
二、构成重大误解的条件
重大误解的成立需满足以下四个要件:
(1)必须对合同的主要内容产生重大误解。若仅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存在误解,且不影响合同目的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2)误解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即误解与意思表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误解是意思表示发生错误的原因。
(3)误解是由于误解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这是重大误解与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的重要区别。误解人的错误认识并非源于对方当事人的故意行为,而是因其自身的疏忽或不谨慎所致。
(4)误解并非出于误解人的故意。法律不允许当事人以重大误解为由,实际上是为了逃避合同义务而故意或重大过失地撤销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