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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合同显失公平?显失公平合同的处理方式及法律依据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9-29) 浏览 195

一、如何认定合同显失公平

1. 显失公平与缔约欺诈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其法律效力不被认可。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从而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其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与显失公平中利用对方不知情的情形有相似之处,但两者存在本质区别:欺诈行为中,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或要约内容是清楚的,只是内容本身缺乏真实性;而显失公平的合同中,条款和内容是真实的,但因当事人缺乏相关经验,未能充分理解合同内容,从而作出不利的承诺,导致自身利益受损。

2. 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
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在利用对方处于紧迫情势或急需方面有相似之处,但二者存在明显差异:
首先,乘人之危中的当事人处于危难状态,这种危难不仅包括经济上的迫切需求,还可能涉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的危险,而显失公平中的“急需”范围更为宽泛;
其次,乘人之危中,获利方通常通过积极行为促成合同的订立,而显失公平合同中的获利方则处于消极状态,受损方可能因主动提出不公平条件而陷入不利;
最后,从立法角度看,我国《民法通则》将乘人之危归为无效合同的情形,而将显失公平作为可撤销合同的依据。

3. 显失公平与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对合同关系中的重大要素存在错误认识或理解,由此导致合同订立时意思表示不真实。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通常由误解方的主观错误引发,且对其造成重大不利后果。而显失公平合同中,受损方对合同内容并无误解,其不利后果源于自身知识不足或处于紧迫情势,主观上并无过错,只是处于被动地位,接受或提出不公平的条件。

4. 显失公平与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在某些方面存在联系,但二者也有显著区别:
首先,情势变更的发生是由于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双方当事人主观上均无过错,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而显失公平则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主观恶意行为所致;
其次,法律后果不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受损方只能依法请求撤销;而情势变更的合同,受损方则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最后,情势变更的前提是合同已经合法有效成立,其效力是既定的;而显失公平合同的效力尚处于未定状态,是否有效取决于是否有撤销权的一方是否行使撤销权。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区分显失公平与情势变更,避免混淆。

二、合同显失公平如何处理

如果合同确实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撤销权。在可撤销合同中,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当事人有权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若对方提出异议,则需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诉讼时仅以另一方当事人为被告。

在合同保全中,撤销权的行使将导致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对第三人影响较大。因此,合同法特别规定,撤销权的行使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进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25条的规定,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应以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若多个债权人就同一债务人提起诉讼,可合并审理。由此可见,当存在多个债权人时,各债权人可单独行使撤销权,也可共同行使。

关于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法律规定有所不同:在可撤销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在合同保全中,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但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亦消灭。因此,当事人应及时行使撤销权,以免权利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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