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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之危合同的特征与法律认定解析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9-29) 浏览 180

一、如何理解“乘人之危”
(一)“乘人之危”的概念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处于困境或迫切需求的状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例如,出租车司机在抢救危重病人的紧急情况下,趁机将车价提高十倍,即属于“乘人之危”的行为。

(二)“乘人之危”合同的主要特征
1. 一方在对方处于危难或急迫状态时进行逼迫。
所谓“危难”,不仅限于经济上的困难,还包括生命、健康、名誉等方面的风险。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危难并非由行为人的不法行为造成,而是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所导致。
“急迫”则指因情况紧急,受害人迫切需要对方提供某种财物、劳务或金钱等。这种急迫主要体现在经济或生活上的紧迫需求,不包括政治、文化等其他方面的急迫。
由于“乘人之危”行为具有利用他人困境的主观故意,因此行为人必须明知对方处于危难或急迫状态,才可能构成该行为。若行为人并不知情,即使提出苛刻条件并被接受,也不属于“乘人之危”。

2. 受害人因处于危难或急迫状态而订立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虽然意识到对方可能在利用自己的困境谋取利益,但由于自身处境所迫,仍不得不接受不公平的条件,签订合同。例如,因经济困难而被迫借高利贷,或因停电威胁而与供电单位签订不合理的买卖合同。
这类合同由于是在受害人的非自愿状态下形成的,因此本质上违背了其真实意愿,具有一定的不正当性。

3. 不法行为人所获得的利益明显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
“乘人之危”行为通常导致受害人处于不利地位,被迫接受不利条件,而行为人则可能因此获得远超正常情况下的利益。这种利益的获取明显违反了公平原则,且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
虽然“乘人之危”合同往往具有显失公平的特征,但两者并非完全等同。显失公平可能由多种因素引起,而“乘人之危”则更强调行为人利用受害人的困境进行不正当交易。

二、乘人之危合同的特征
(一)一方在对方处于危难或急迫状态时进行逼迫
1. “危难”不仅限于经济困境,还包括生命、健康、名誉等方面的危机,但此类危难应为受害人自身原因所致,而非行为人制造。
2. “急迫”主要指经济或生活上的紧急需求,行为人需在明知对方处于这种状态的情况下,才可能构成“乘人之危”。

(二)不法行为人所获得的利益超出法律允许的限度
“乘人之危”行为往往使受害人被迫接受不利条件,行为人则因此获得不正当利益,这种利益的获取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且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

(三)受害人因危难或急迫而签订合同
受害人在明知对方利用自身困境的情况下,仍因现实压力而签订合同,这类合同本质上违背了受害人的真实意愿,具有一定的不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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