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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房屋预售手续致损失,A公司是否应承担过错责任?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9-30) 浏览 171

案情简介:伪造房屋预售手续导致损失,是否应承担过错责任?

1996年5月6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售购房屋合同》,约定B公司预购华侨大廈(现为安泰大厦)地下1层及地上1至4层的商业用房,总面积为5550平方米(其中地下1层、地上1层各930平方米,地上2至4层各1230平方米)。合同规定按实际面积结算,公用面积按比例分摊。每平方米售价为4008元,总价款为2224万元。付款方式分为七次:第一次在合同生效后3日内支付300万元;第二次在地下1层及地面以上4层主体完工、A公司确保水电接通、B公司可进入装修时支付400万元;第三次在B公司装修完2层时支付300万元;第四次在18层主体封顶后支付300万元;第五次在整体内外粉刷完工后支付300万元;第六次在整体竣工后支付300万元;第七次在完成产权过户手续后,按实际建筑面积结算尾款。合同还对房屋交付时间及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同日,该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1996年5月14日,B公司支付了第一笔购房款300万元。后续第二笔购房款共计400万元,分六次支付,分别于1996年9月23日、9月28日、10月14日、11月8日、11月18日及1997年3月26日支付完毕。

此后,B公司以A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进入装修和营业的条件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购房款,并要求A公司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承担逾期交房的滞纳金,同时赔偿装修预付定金、设计费等损失。

法院判决:A公司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B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售购房屋合同》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关于商品房预售需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以及开发资金需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等规定,因此该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

A公司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办理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与B公司签订合同,并通过伪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等不正当手段,诱骗B公司履行无效合同。此外,A公司还隐瞒了其已将安泰大厦地上1至2层部分商业用房出售给案外人温福荣的事实,构成重复买卖,导致B公司误以为购买的是合法预售房产。B公司因此通过民间借贷方式融资700万元作为购房款,支付了高额利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A公司对此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而B公司未对A公司的资质及项目合法性进行充分审查,盲目签约,亦存在一定过错。

据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 B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售购房屋合同》无效;
2. A公司应返还B公司已支付的购房款700万元;
3. 安泰大厦地下1层及地上1至4层商场共计5550平方米,按现行市场价计算为34,571,948.70元,扣除合同签订时的房价2224万元,差价为12,331,948.70元,A公司应赔偿B公司该差价的90%,即11,098,753.83元。

上述款项应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律师说法:本案法律责任的认定

A公司在未取得合法预售许可的情况下,与B公司签订《售购房屋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同时,A公司隐瞒部分房产已售事实,伪造预售许可文件,构成欺诈行为,导致B公司误判项目合法性并支付高额购房款,造成经济损失。因此,A公司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B公司作为购房方,在签订合同时未对A公司的资质及项目合法性进行充分调查,存在一定的过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中A公司因伪造房屋预售手续造成损失,应依法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如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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