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债权债务 > 正文

债权转让后通知债务人是否有效?法院判决支持转让行为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9-30) 浏览 120

案情简介:债权转让后是否有效需通知债务人

2016年3月11日,A公司作为借款人,签署了一份《借款协议》(协议编号:20160311-QY-HYB-247),但协议中乙方一栏为空白。2016年3月14日,C公司受全体出借人的委托,将借款200万元按照协议约定转账至A公司指定的收款账户。A公司于次日向全体出借人出具收条,确认已收到借款。同日,A公司再次以借款人身份签署《借款协议之补充协议》,明确乙方为“盈盈理财手机端理财平台”上借款标为货押宝247号的全体出借人,确认其已于2016年3月14日通过C公司向乙方借款200万元,并签订编号为20160311-QY-HYB-247的《借款协议》。

2016年5月12日,C公司代表货押宝247号全体出借人,与B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借款协议》项下的全部到期债权,包括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27333.34元,合计2027333.34元,转让给B公司。协议中约定由C公司代为履行通知义务,通知A公司及担保人周琪、张某债权转让的事实,并告知履约账户的变更。同日,B公司依约将转让对价款2027333.34元转账支付给C公司。C公司已通过平台将该笔本息归还至货押宝247号全体出借人的账户。

法院判决:支持B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B公司提交的《借款协议》、《借款协议之补充协议》及《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据,足以证明A公司与货押宝247号投资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款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有权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本案中,C公司受托将全部债权转让给B公司,并已依法通知A公司及其担保人周琪、张某,且A公司亦在协议中作出承诺,确认债权转让后,除借款方变更为B公司外,其他条款仍对其具有约束力,A公司仍需履行还款义务。因此,B公司要求A公司偿还借款本息2027333.34元(暂计至2016年5月13日,后续罚息另计)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中的借贷关系

关于B公司主张的以借期内本息之和2027333.3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罚息的请求,法院认为,《借款协议》中约定,若A公司未按期归还本金及利息,应按未归还总金额每日2‰支付逾期罚息。然而,B公司主动将逾期罚息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且该利率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故法院予以支持。

此外,张某曾为A公司案涉借款出具《担保函》,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事实清楚。张某虽主张该笔借款系用于偿还A公司的旧有债务,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的指定收款人与原始债权人系同一主体,因此其关于“以新贷偿还旧贷”的抗辩理由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债权转让的效力问题,案涉借款债权确实存在,且转让行为已依法通知债务人A公司,B公司亦已举证证明其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因此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为关于债权转让后通知债务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简要分析,如您有其他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