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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还是劳动合同?如何辨别两者关系?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30) 浏览 125

案情简介:某甲公司于2008年5月19日注册成立,租用第三人物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甲公司与第三人分别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彼此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2009年12月29日,某甲公司向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77000元及2009年10月、11月的工资9574元。2010年2月4日,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公劳仲案(2010)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某甲公司应支付2008年6月19日至2009年5月1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3000元,以及2009年10月、11月的工资3800元。某甲公司不服该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上述请求不成立。

法院判决: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驳回了某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你签订的到底是什么合同?本案的核心在于确认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承揽关系。从磨房工资统计表中所载“扣迟到/旷工、加班时间”等内容可以看出,某甲公司对劳动者存在监督和管理行为,这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尽管某甲公司提交了磨房打磨工价表、磨光机工价统计表、证人证言及工资表等材料,试图证明双方为承揽关系,但这些证据反而进一步表明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此外,若双方为承揽关系,某甲公司应向劳动者支付加工费,而工资统计表中明确记载的是工资,进一步佐证了劳动关系的存在。

综上所述,本案所提交的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双方为承揽关系,且劳动者在工作场所内接受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因此双方之间形成的应为劳动关系,而非承揽关系。据此,某甲公司要求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以上即为“承揽合同与劳动合同,你签订的到底是什么合同?”的法律解读。如您在工作中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法邦拥有专业的劳动法律师团队,将为您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意见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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