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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未签合同无社保,离职后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30) 浏览 127

案情简介:杨某于2009年8月入职某公司,但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2年7月4日,公司停止生产,杨某随之离职。公司拖欠其2012年6月的工资,直至2014年1月才补发500元。杨某随后就补发工资、经济补偿及社会保险等问题向绵竹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竹劳仲案字(2014)00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其申请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杨某于2014年4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相关费用。法院最终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一条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公司应向杨某支付2012年6月的工资、经济补偿共计人民币6500元。

律师说法:离职后,你的权益该如何维护?

一、关于劳动合同解除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杨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问题。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有管理劳动者的职责,也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劳动关系的存续或解除情况。本案中,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因此应承担不利后果。

三、关于补发工资问题。公司拖欠杨某2012年6月工资,仅在2014年1月补发了500元,剩余部分应依法补发。杨某主张其月平均工资为1400元,公司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法院予以采信。因此,尚欠工资为1400元 – 500元 = 900元。但需注意,2012年7月4日之后,杨某已不再提供劳动,公司无义务继续支付工资。

四、关于经济补偿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了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五、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项,若用人单位未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即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本案中,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通知杨某解除劳动关系,因此诉讼时效自杨某主张权利之日(即2014年1月)起算,其诉讼请求未超过时效。

综上所述,杨某在入职期间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而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有权主张补发工资及经济补偿。法院支持其合理诉求,体现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如您在劳动过程中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保障自身权益。法邦专业劳动律师将为您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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