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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离职申请需谨慎,避免权益受损的法律风险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30) 浏览 219

案情简介:刘某曾就职于X信息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刘某担任高级电脑工程师,月工资由基本工资10800元及绩效工资构成。刘某声称其在怀孕三个月时,X信息公司欺骗其签署离职申请,导致其损失工资50000元,并存在未缴纳社保及生育津贴的情况,因此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获得相应补偿。X信息公司则认为,刘某是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辞职,其在《离职申请确认表》中明确填写离职原因为“本人因个人原因,特申请离职”,并声明自签署之日起,公司不再欠其任何工资、奖金、费用补偿或其他形式的报酬,公司亦无任何未履行的义务,且刘某在《回执联》中也确认对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待遇无任何异议。

仲裁裁决:驳回了刘某的仲裁申请。

律师说法:在签署《离职申请》时,您需要注意以下几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所达成的相关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当事人可请求撤销。

本案中,刘某以“个人原因”为由提出辞职,并签署了《离职申请确认表》和《回执联》,表明其已认可公司不欠其任何工资、奖金、费用补偿或其他报酬,且公司对其无任何未履行的义务。刘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签署时存在被欺诈、胁迫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情形,因此仲裁委认定该离职申请为刘某真实意思表示,其仲裁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未能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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