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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单位克扣工资离职能否请求经济补偿金?法院判决与律师解读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30) 浏览 188

案情简介:原告孙某于2010年4月21日入职被告单位,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从事车工工作,合同期限自2010年4月21日起至2011年4月20日止。合同中约定原告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发放,且被告安排加班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然而,被告仅口头承诺原告月基本工资为1900元,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月工作时间约为320小时,至2010年10月时,因身体原因及认为被告未兑现承诺、存在克扣工资行为,于10月30日自行离职。离职时,被告再次克扣了原告两个月的工资。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工资(含加班工资)共计7252元,未及时支付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1813元,以及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6条规定的5倍赔偿金45325元。

法院判决:一、被告应支付原告孙某工资4316元;二、驳回原告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确实在被告处工作至2010年10月29日,之后未再上班。被告在此期间已向原告支付工资共计8536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基本工资,因合同中未作书面约定,法院支持原告按每月最低工资标准980元计算,共计6.3个月,基本工资总额为6174元。原告实际工作1887小时,超出法定正常工作时间的790.8小时应视为加班时间。原告要求按基本工资的1.5倍支付加班工资,法院认为该请求合理,予以支持,加班工资计算为6678元。因此,原告应得工资(含加班工资)总额为12852元,扣除已支付的8536元,被告尚欠4316元未支付,应予补发。

关于原告要求支付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及5倍赔偿金的请求,法院认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和《劳动合同法》第85条,相关赔偿金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范畴,劳动者不能直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因此法院不予支持。而关于25%的经济补偿金,虽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未明确要求必须先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但在部分地区,如北京市,该请求需以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理为前提,否则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用人单位克扣工资,劳动者是否可以请求经济补偿金?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者若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而离职,一般不能直接请求经济补偿金,但可以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其依法处理。若用人单位仍不支付工资,劳动者可据此向仲裁或法院申请赔偿金。至于25%的经济补偿金,虽在部分地方可直接主张,但在如北京等地区,需先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否则法院可能不支持该请求。

葛春喜律师指出,尽管上述规定增加了劳动者维权的难度,但并不意味着劳动者无法获得相应赔偿。建议劳动者在遇到工资被克扣的情况时,首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并保留相关证据,若用人单位仍未履行义务,再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主张权利。如您有类似劳动争议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劳动争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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