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法律解读与法院裁定分析
案情简介:刘云礼原所在单位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吸收合并后更名而来的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高坪区分公司。在刘云礼被南充市高坪区邮政局违法辞退时,该单位尚未完成更名。根据法律规定,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在合并各地邮政局时,已承接其债权债务及人员,因此自合并之日起,刘云礼与该公司之间已建立劳动关系,或视为原邮政局劳动关系的承继。此后,涉案各分支机构已更名,且更名前后均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县分公司作为依法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有权直接与刘云礼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刘云礼要求确认其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
法院裁定:驳回刘云礼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刘云礼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故裁定驳回。
律师说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可作为独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刘云礼主张“南充市高坪区邮政局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但该单位现已更名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南充市高坪区分公司,属于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有权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然而,刘云礼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南充市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亦无法证明其主张的补缴社会保险及发放工资的义务应由上述公司直接承担。因此,刘云礼所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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