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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离职劳动关系认定难?劳动者如何举证维权?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30) 浏览 197

案情简介:白剑选主张其于2016年7月20日入职北京达世盛源商贸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在职期间,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10月10日上班时,公司以经营不善为由,强行要求其离职,且未支付2016年9月和10月的工资。白剑选为此提交了出库单、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然而,达世盛源公司不认可白剑选的主张,虽然承认出库单的真实性,但否认与白剑选存在劳动关系。

白剑选曾于2016年10月12日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双方在2016年7月20日至2016年10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工资4000元及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3600元。2017年1月3日,丰台区仲裁委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16]第4804号裁决书,驳回了白剑选的全部仲裁请求。白剑选不服该裁决,依法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定白剑选与北京达世盛源商贸有限公司在2016年7月20日至2016年10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达世盛源公司未支付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0月10日的工资,亦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最终判决达世盛源公司支付白剑选上述期间工资4000元及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4517元。

律师说法:在劳动争议中,劳动者需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达世盛源公司虽认可出库单的真实性,但其解释白剑选为公司客户,显然不符合常理,难以令人信服,因此应承担不利后果。结合白剑选提供的录音资料以及现场调查情况,法院采纳了其关于存在劳动关系、工资未发放及未签劳动合同的陈述。由此可见,劳动者在遇到被迫离职等情况时,应积极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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