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纠纷 > 正文

为证实劳动关系,谁应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30) 浏览 126

案情简介:为证实劳动关系

赵玉荣主张其于2014年7月1日入职长征家政公司,任职催乳师,月平均工资10000元。2015年3月26日,赵玉荣曾向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1.确认其与长征家政公司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3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长征家政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20000元;3.长征家政公司支付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3月15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另一倍80000元;4.长征家政公司支付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3月15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124137.93元、周六日加班工资137931.03元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9310.34元;5.长征家政公司支付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3月15日期间未休年假的加班工资13793.1元;6.长征家政公司支付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3月15日期间的生活费20000元;7.长征家政公司返还风险抵押金3000元。2015年11月19日,大兴区仲裁委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15〕第1682号裁决书,裁决:驳回赵玉荣的全部仲裁请求。赵玉荣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驳回赵玉荣各项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谁应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者对于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应承担举证责任。赵玉荣提交银行转账记录、录音光盘及整理材料等证据证明其与长征家政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银行转账记录显示,赵玉荣所述的“工资”均由王萍给其发放。根据赵玉荣与王萍之间的录音可知,赵玉荣的押金也是交给了王萍。且赵玉荣认可王萍不是长征家政公司员工,王萍与长征家政公司之间系合作关系。

李桂茹与李劲路的录音以及李桂茹与赵玉荣的录音载明,李桂茹一直主张其是个人承包的老板的活,其自负盈亏,赵玉荣的工资由王萍发放,押金也没交给李桂茹。

综合全案证据,赵玉荣主张其与长征家政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赵玉荣基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要求长征家政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及生活费并返还风险抵押金等的各项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以上就是“为证实劳动关系,谁应承担举证责任?”的法律解读,若您在劳动中遇到相关的法律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法邦专业的劳动律师将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意见。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