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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举证责任归属解析:劳动者需承担举证不足的后果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30) 浏览 163

案情简介:赵玉荣主张其于2014年7月1日入职长征家政公司,担任催乳师,月平均工资为10000元。2015年3月26日,她向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区仲裁委)申请仲裁,提出以下请求:1.确认其与长征家政公司自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3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要求长征家政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20000元;3.支付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3月1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80000元;4.支付延时加班工资124137.93元、周六日加班工资137931.03元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9310.34元;5.支付未休年假的加班工资13793.1元;6.支付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3月15日期间的生活费20000元;7.返还风险抵押金3000元。

2015年11月19日,大兴区仲裁委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15〕第1682号裁决书,驳回了赵玉荣的全部仲裁请求。赵玉荣不服,遂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赵玉荣的各项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在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中,劳动者应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赵玉荣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录音光盘及相关整理材料,试图证明其与长征家政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然而,银行转账记录显示,赵玉荣所称的“工资”实际由王萍发放,且录音内容表明,赵玉荣的押金亦交给了王萍。赵玉荣也明确表示王萍并非长征家政公司员工,而是与公司存在合作关系。

此外,李桂茹与李劲路、赵玉荣之间的录音显示,李桂茹一直强调其是个人承包的业务,自负盈亏,赵玉荣的工资由王萍发放,押金也未交予李桂茹。综合上述证据,赵玉荣主张与长征家政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缺乏充分证据支持。因此,其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各项赔偿请求,如违法解除赔偿金、双倍工资差额、加班工资、未休年假工资、生活费及风险抵押金返还等,均无法律依据。

以上即为“为证实劳动关系,谁应承担举证责任?”的法律分析。如您在工作中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最优质的法律帮助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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