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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离职,谁来证明职工的劳动关系?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30) 浏览 155

案情简介:被迫离职

白剑选主张其于2016年7月20日入职达世盛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在职期间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及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该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上班时间向其提出因经营不善,强行要求其离职,2016年9月份及10月份工资未发放。白剑选就其主张提交了出库单、录音等进行佐证。达世盛源公司不认可白剑选上述主张,认可出库单的真实性,但是不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白剑选曾于2016年10月12日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丰台区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裁决:1.确认双方自2016年7月20日至2016年10月10日存在劳动关系;2.达世盛源公司支付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0月10日工资4000元;3.达世盛源公司支付2016年7月20日至2016年10月1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3600元。2017年1月3日,丰台区仲裁委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16]第4804号裁决书:驳回白剑选的各项仲裁请求。白剑选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时限内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白剑选与北京达世盛源商贸有限公司自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谁来证明职工的劳动关系?

劳动者就其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达世盛源公司认可出库单的真实性,但其白剑选系公司客户的解释不符合常理且难以让人信服,其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结合白剑选提供录音资料及现场调查情况,对白剑选陈述的双方在2016年7月20日至2016年10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月工资为3000元、9月及其10月工资未发放、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予以采纳。达世盛源公司应支付白剑选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0月10日工资4000元、2016年8月20日至2016年10月1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45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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