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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构成重大误解?哪些情形属于重大误解?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9-30) 浏览 200

一、构成重大误解的要件
要认定合同构成重大误解,需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对合同的主要内容产生重大误解。若仅是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产生误解,且不影响合同目的及双方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2)误解人因误解而作出意思表示。即误解与意思表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误解是由于误解人自身的过错造成。这是重大误解与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的重要区别之一。误解人的错误认识并非源于对方的过错行为,而是因其自身不够谨慎所致。
(4)误解并非出于误解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当事人不得以重大误解为由,行使其本应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所导致的撤销权。

二、哪些情形属于重大误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的规定,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合同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导致行为后果与自身真实意愿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
重大误解主要包括以下五种类型:
(1)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合同性质直接决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将导致权利义务的实质性变化,违背当事人真实意图,属于重大误解。
(2)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在即时清结或不涉及人身关系的合同中,对对方身份的误解通常不会影响合同效力。但在以当事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如信托、委托、寄存、信贷)或以感情、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如赠与、无偿借贷),或依赖特定技能的合同(如演出、加工承揽)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则构成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例如将冷冻机误认为冷藏机,此类误解直接关系到合同标的本身,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误解方遭受重大损失,应认定为重大误解。
(4)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将赝品误认为真迹,将合金误认为纯金购买,此类误解使误解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交易行为,造成较大损失,属于重大误解。但若仅是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产生误解,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5)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产生误解。若此类误解导致误解人遭受重大损失,应认定为重大误解;若未造成重大损失,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因此,误解人可以选择申请变更合同内容,或申请撤销合同。此外,撤销权的行使也可以通过协商方式实现,若对方未反对撤销的意思表示,则撤销合同可直接生效。

由于可撤销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误解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将消灭,合同转为有效。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若当事人在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或通过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撤销权亦随之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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