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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不和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女儿由女方抚养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10-01) 浏览 198

2008年,西郊乡土城东队的男青年陈某与本村女青年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0年6月登记结婚。同年11月,两人迎来了他们的女儿。然而,女儿的出生并未为这个家庭带来幸福,反而加剧了两人之间的矛盾。由于感情基础薄弱,加之经济条件有限,陈某与李某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

2012年8月,两人在本市新区购置了一套新房,但由于无力支付第二次房款,双方多次向老人求助未果,矛盾进一步升级。最终,陈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并要求女儿由自己抚养,同时分割10000元的共同财产。

在庭审中,李某提出,女儿出生后,陈某几乎从未履行过父亲的职责,尤其在女儿上幼儿园期间,陈某仅接女儿一次,且据她所述,是陈某主动提出却遭到拒绝。陈某则回应称,自己并非不愿接女儿,而是李某一直阻止他参与孩子的日常照顾。双方因购房问题及其他家庭琐事持续争执,调解未能达成一致。

鉴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调和,开封新区(金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最终作出判决:准予陈某与李某离婚。考虑到女儿尚年幼,跟随母亲生活更有利其成长,法院判决女儿由李某抚养,陈某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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