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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财产分割有异议如何处理?法院驳回显失公平撤销请求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10-01) 浏览 185

邹某与王某原为夫妻。2013年6月,两人在牙克石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共同所有的某小区房屋归男方王某所有。在离婚协议书的再次确认栏中,邹某亲笔书写:“我自愿离婚,完全同意本协议书的全部内容,并无不同意见”,并签字按手印。近日,邹某以离婚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房产处理条款,重新分割房产。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了邹某的诉讼请求。

离婚后对财产分割有异议如何处理?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就财产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邹某与王某协商一致将房产归男方所有,是双方对自身权益的自主处分,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该协议应受到法律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显失公平并非撤销或变更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定理由。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双方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法院据此认定协议合法有效,驳回了邹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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