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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内隐瞒财产购房,离婚后妻子起诉成功分割房产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10-01) 浏览 186

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河口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丈夫婚内隐瞒财产引发的纠纷案件。该案中,原告付某在离婚半年后偶然得知,其丈夫刘某于2011年4月以个人名义在霍邱县城某开发商处购买了一间门面房,而此前刘某从未向付某提及此事,导致付某在离婚时未能对该房产进行分割。付某认为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某的隐瞒行为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分割。

经河口法庭审理查明,刘某购买的门面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因此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可在分割时少分或不分;若离婚后另一方发现该行为,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法院据此作出判决,认定刘某应向付某支付房产价值的三分之二,折合人民币20万元。

判决书宣判后,刘某表示服判,并对当初隐瞒房产的行为感到后悔。此案的妥善处理,不仅维护了婚姻关系中双方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司法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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