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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未过户遇拆迁,卖家反悔法院驳回诉求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10-01) 浏览 174

案件简介:
2008年8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原告将位于讷河市东北街4委22组的房屋出售给被告,房屋售价为人民币11.4万元。协议规定,被告应在合同签订当日支付购房款7.4万元,剩余4万元于2009年1月1日前付清。然而,被告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未支付剩余房款,尽管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未履行。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遂于2009年2月10日口头通知被告解除合同,但被告拒绝接受返还的购房款。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返还购房款。

被告辩称:
1.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2. 被告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其中7.4万元为抵顶原告所欠债务,剩余4万元则在签订协议当日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
3. 协议签订后,被告立即取得房屋产权证,并将房屋交付原告居住,直至2011年11月8日房屋被强制拆除。
综上,被告认为自己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

法院判决:
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受保护。王长富已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被告亦已支付大部分购房款,履行了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因此不构成根本违约,不符合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原告主张曾多次催要余款未果,并据此认定被告构成根本违约,但其所提供的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证,相关证据未经核实,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且原告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支持其主张,故法院不予采纳。
此外,被告主张剩余4万元购房款已一次性支付,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亦不予采纳。因此,原告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返还购房款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情势变更原则适用于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的情形。此类情形通常包括:货币贬值、法律法规重大调整、不可抗力事件等。
在本案中,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是被告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而非因政策变化或不可抗力等情势变更因素。虽然房屋在拆迁后价值上涨,但该变化属于正常的市场波动,且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预见到可能存在的市场变化。因此,本案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购房款,卖方则需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若房屋尚未过户,但已实际交付使用,卖方在房屋被拆迁后拒绝过户,应承担相应责任。然而,若买方已履行主要付款义务,且卖方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未履行付款义务,则买方主张解除合同的请求难以成立。

综上所述,本案中房屋价值因拆迁而上涨属于正常市场变化,不构成情势变更,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如您在购房过程中遇到类似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房产专业律师,获取更专业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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