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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买卖公房引发纠纷,公有住房承租人能否买卖房屋?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10-01) 浏览 128

案例简介:承租人买卖公房引发纠纷

2006年,薛霆与所在单位签订了《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了涉案房屋。同年4月,薛霆与郑可签订了一份《房屋合同》,约定薛霆将一套两居室房屋出售给郑可,面积为46平方米,总价20万元。合同规定,郑可需先支付8万元定金,定于2006年12月底完成过户手续,过户时支付剩余房款。薛霆将房本和户口本抵押给郑可,并约定如郑可违约,定金不予退还;如薛霆违约,则需退还定金8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万元。

合同签订后,郑可依约支付了8万元定金,并随后支付了5万元购房款。2006年8月,在薛霆的同意下,郑可入住涉案房屋,并领取了两把钥匙。随后,郑可立即与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并支付了3万元预付款。

2007年4月,薛霆向法院提起诉讼,称郑可入住后未按约定办理过户手续,且将房屋出租,未支付后续房款,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其合法权益受损,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判令郑可腾退房屋。郑可则认为,薛霆的两项诉讼请求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应合并审理。此外,薛霆作为承租人,虽对房屋有处分行为,但双方签订的《房屋合同》并未明确约定买卖的是房屋所有权还是租赁权,因此其已支付房款并实际入住、装修,投入巨大,若合同解除将造成严重损失,故不同意解除合同,并反诉要求薛霆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判决:承租人买卖公房的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应依法进行。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属于薛霆所在单位,薛霆仅为承租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其与郑可签订的《房屋合同》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郑可应将涉案房屋返还给薛霆。对于郑可已支付的款项及其他相关权益,其未提出具体诉讼请求,故本案不予处理,可另行主张权利。

最终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合同》无效,郑可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腾退房屋。

律师说法:公有住房的所有权归属及承租人是否可以出售公房

公有住房的所有权归属是判断承租人是否可以出售房屋的关键。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可以分为单一所有权和多数人所有权,前者指由自然人或法人单独享有,后者则涉及多人共同享有,如共有、互有、总有等。

根据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不同形式,所有权还可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本案中,涉案房屋属于单一型不动产集体所有权,其所有权人是薛霆所在单位。

公有住房的承租人仅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而处分权属于所有权人。因此,承租人无权出售其承租的公房。薛霆作为承租人,虽在合同中对房屋进行了处分,但因缺乏合法的所有权,其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导致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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