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书如何制定?是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一、交通事故调解书的制定
在交通事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事故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名确认,并分别送达各方。调解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 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及造成的损失;
2. 各方在事故中的损害赔偿责任;
3. 损害赔偿的具体项目和金额;
4. 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
5. 赔偿的方式和履行期限;
6. 调解终结的具体日期。
赔付款应由当事人自行交接,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协助转交,交通警察可代为转交,并在调解书上进行备注。若调解未能达成一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制作调解终结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需载明未能达成协议的具体原因。
二、交通事故调解书是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交通事故调解书本身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具体而言,其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合同约束力:调解协议书在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后生效,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赔偿义务人未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伤者可持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提起诉讼。
2. 法定证据效力:调解协议书是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重要依据,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无效或可撤销,否则可作为裁判的参考。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调解书虽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但具有合同约束力和法定证据效力。它仅是交通事故调解的结果,其达成依赖于双方的有效协商。因此,若调解未能履行,当事人仍需做好诉讼准备。建议在处理交通事故调解及后续可能的诉讼事宜时,咨询专业律师,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