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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参与人员及流程详解,如何正确申请调解与处理赔偿?

交通事故 2年前 (2023-10-01) 浏览 126

一、交通事故调解的参加人员
交通事故调解一般由当事人一方参与,人数不得超过三人。可以参加调解的人员主要包括: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交通事故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需提供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明确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指派两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工作。

二、交通事故调解的程序
1.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向当事人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应当告知其申请调解的期限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2. 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权利人与义务人一致同意调解,可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调解申请。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组织调解。
3. 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时间应提前公布,允许旁听。但当事人明确要求不公开的除外。
4. 调解的具体步骤包括:
– 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 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
– 分析各方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及过错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相应教育;
– 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 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并确定各方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人身损害赔偿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计算,财产损失则根据实际修复费用或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确定;
– 确定赔偿的具体方式。
5. 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制作交通事故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名,并分别送达。
6. 赔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如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协助转交,交通警察可代为转交,并在调解书上作相应记录。若调解未达成协议,管理部门应制作调解终结书,说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调解书生效后,如赔偿义务人未履行赔偿义务,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7. 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调解,或在调解过程中主动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依法终结调解程序。

以上内容介绍了交通事故调解的参加人员及具体程序。随着交通事故频发,交通事故纠纷时有发生,面对此类情况,当事人应保持冷静,及时寻求专业交通事故律师的帮助,以便有效固定证据、参与调解或诉讼,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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