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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生双胞胎,父亲需承担抚养义务及费用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10-12) 浏览 127

28岁的上海女子肖某与20岁的江苏海安男子刘某相识后便开始同居生活,并在2004年9月产下一对双胞胎女儿。然而,肖某未曾预料到,两人最终因生育费用问题对簿公堂。2005年4月30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刘某支付肖某因生育和抢救非婚生女所支出的费用共计1.4万余元,并自2005年4月起每月支付非婚生女抚育费2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为止。

2002年,刘某在上海打工期间通过手机短信与肖某相识,经过约半年的交往后确立恋爱关系。2004年5月,两人按民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因刘某当时未达到法定婚龄,未办理正式结婚登记,仅形成同居关系。同年9月,肖某因早产在上海某医院剖腹产下双胞胎,其中大女儿出生后因抢救无效不幸夭折,小女儿与肖某于10月出院。整个住院、医药及抢救费用共计2.8万余元,均由肖某向他人借款支付。

由于双方未能就费用分担达成一致,矛盾逐渐激化。肖某遂向海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承担一半的住院费用1.3万余元,以及小女儿治疗费用的一半480元,并主张每年支付2500元抚育费,直至女儿成年。刘某在法院调解中表示,他与肖某仅为同居关系,且已支付1.3万元用于生育及医疗费用,同意承担抚育责任,但因无固定工作,只能每月支付100元抚育费。然而,刘某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已支付1.3万元,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刘某未达到法定婚龄且未登记结婚,但两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需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其能够独立生活。因此,肖某要求刘某支付非婚生女抚育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最终判决刘某支付肖某因生育和抢救非婚生女所产生的费用1.4万余元,并从2005年4月起每月支付抚育费200元,直至小女儿独立生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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