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女儿学籍起诉变更抚养权,法院支持母亲抚养请求
为了女儿的就学问题,江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近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江某与徐某于1999年在温州打工期间相识并陷入热恋,但由于江某未达到法定婚龄,两人未能办理结婚登记,仅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2年10月20日,江某在同居期间生下女儿,并将女儿的户籍登记在徐某名下。
此后,由于江某年少轻率,常常因家庭琐事与徐某发生争执,最终导致感情破裂,双方于2005年分居。自那时起,徐某便拒绝承担女儿的抚养责任,女儿一直由江某抚养,生活费用也全部由江某承担。八年时间里,徐某从未提供任何经济支持。
随着女儿逐渐长大,进入小学阶段,江某多次向徐某索要户口簿以便为女儿办理学籍,但徐某始终拒绝配合。目前,女儿因无学籍已就读小学四年级,面临小学毕业却无法顺利升入初中。为保障女儿的受教育权,江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未登记结婚,但曾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同居关系。女儿自2005年起由原告江某抚养,且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愿意与原告共同生活,因此原告具备直接抚养女儿的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且对子女成长无不利影响,应予准许。
在审理变更抚养权的案件时,法院首先会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变更抚养权的请求将被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病、伤残等原因无法继续直接抚养子女;(2)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存在虐待子女行为,或其抚养环境对子女健康产生不利影响;(3)10周岁以上的子女明确表示愿意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具备直接抚养能力;(4)存在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抚养关系。
本案中,徐某长期拒绝履行抚养义务,且女儿已明确表示希望与原告共同生活,符合法律规定的变更条件,故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