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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花钱养情人妻子愤而起诉,法院判决情人返还财物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10-12) 浏览 149

丈夫花钱养情人妻子愤而起诉

1999年,李红(化名)与老乡张伟(化名)登记结婚,两人婚后生育了一个女儿,结婚十余年来,夫妻感情一直不错,一家人过得很幸福。但在2010年,张伟突然迷上了上网,行为也反常起来。经过跟踪调查,李红发现张伟竟然有了外遇,摊牌后,张伟承认出轨,与情人琳琳是在网上相识,而且对方还为他生下了一名女婴。在出轨期间,他还将大量钱财转给了琳琳,供其购房、装修等使用。

2011年4月,张伟在其账户取款12.8万元,立刻存入琳琳的账户。2011年10月,张伟又从其账户里取出10万元现金后存入琳琳账户。2013年4月,在一家商场里,张伟利用该商场里面的金融工具转账7000元给琳琳。经李红统计,张伟共赠给琳琳23.5万元,而且另外家庭收入的20余万元不知所终。

愤怒之下,李红将琳琳告上法院,要求琳琳归还23.5万元以及利息,并且作出书面赔礼道歉。

法院判决情人返还财物

一审法院认为,在没有反证的情况下,涉案3笔款项是李红和张伟的夫妻共同财产,且这3笔款项属于赠与行为,因为第一笔12.8万元,琳琳不能证明她与张伟存在借款关系;第二笔10万元,琳琳也不能证明是她的钱由张伟经办;第三笔7000元,琳琳陈述自相矛盾。

法院认为,琳琳无合法理由获得对方大额金钱,损害了张伟妻子的合法权益,涉案款项是张伟与李红的夫妻共同财产,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李红现要求返还,法院予以支持。

为此,一审法院判琳琳应返还23.5万元及利息,驳回李红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琳琳、李红分别向东莞中院上诉。东莞中院二审后认为,原判关于利息部分处理有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予以改判,其余判决内容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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