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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夫借腹生子招来小三,离婚索赔获部分支持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10-12) 浏览 129

1978年10月,王女士与同龄的吴先生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直较为稳定。1980年,王女士生下了一个女儿。随着生意逐渐好转,吴先生却始终郁郁寡欢,因为他一直渴望有一个儿子来传宗接代。由于王女士在银行工作,无法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因此她同意丈夫与他人“借腹生子”。1997年,45岁的吴先生认识了小玲(化名),经过沟通,三人达成协议:小玲怀孕生下男孩后,吴先生将给予其一笔补偿。随后,吴先生与小玲开始同居生活。

然而,随着时间推移,吴先生与小玲逐渐发展出感情。1998年6月18日,小玲生下一对双胞胎儿子,吴先生欣喜万分,而王女士也因丈夫终于如愿以偿,同意以收养名义将其中一个男孩的户口落户在原住所地。但此后,小玲迟迟未将孩子交出,反而与王女士联系愈发频繁,吴先生回家的次数也逐渐减少。更让王女士难以接受的是,吴先生以给儿子购房为由,为小玲购置了一套房产。2008年,吴先生彻底搬离家中,再未返回。

王女士深感后悔,自吴先生搬出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了结束这段不忠的婚姻,她向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认为吴先生在婚姻中存在重大过错,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主张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同时索要8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吴先生与小玲非法同居并生育双胞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长期分居,婚姻关系已无法维持。但同时指出,王女士当初同意“借腹生子”的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这一结果。因此,王女士要求8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过高,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决吴先生赔偿4万元。

此外,王女士所主张的房产因登记在吴先生儿子名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王女士在导致感情破裂过程中的责任相对较小,法院在财产分割上予以适当倾斜,但其要求获得70%的婚后共同财产,显然过高,未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准予王女士与吴先生离婚;吴先生赔偿王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两套房产、一辆本田轿车以及其余夫妻共同财产的50%归王女士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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