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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前妻擅自改孩子姓氏引发纠纷,法院判决恢复原姓氏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10-12) 浏览 117

赵某(男)与王某(女)于1998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9年春节登记结婚。2001年3月,两人生育一女,女儿出生时随父姓。然而,由于双方在性格、生活态度及为人处事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于2007年8月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王某抚养。

离婚后,王某在未征得赵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女儿的姓名变更为王某某。赵某对此表示反对,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女儿的原姓氏。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2条的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该条款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下男女平等的原则,强调子女是父母双方共同的子女,其姓氏的选择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决定。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子女选择随母姓,但这并不影响父母在命名时的协商权。一旦父母协商确定子女随某一方姓氏,该方即享有子女随其姓的权利。

通常情况下,子女的姓名由父母共同商议决定。离婚后,若一方擅自将子女的姓氏改为自己的姓氏,不仅违背了婚姻法中关于平等原则的规定,也侵犯了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以及随其姓的权利。因此,该行为可能构成民事侵权,法院可根据另一方的请求,判决擅自更改姓氏的一方停止侵害,并恢复子女的原姓氏。

此外,父母不得以子女变更姓氏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若因子女改姓引发纠纷,且该改姓行为涉及继母或继父的姓氏,法院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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