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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父私下过户继母房产,儿子为争房屋上法庭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10-12) 浏览 199

案例简介:
几年前,李父与继母李某及其儿子小李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用于李父与李某结婚后居住。该房屋的首付款由李父承担,每月的贷款则由小李支付,房产证上登记的是李某和小李的名字。然而,最近几个月,小李多次要求将房屋的所有权变更为自己一人,导致父子之间多次发生激烈争吵,甚至报警处理。为何小李突然坚持要变更房屋所有人?原来,李父在别处还有一套房产,产权人仅为李父本人。在与现任妻子结婚两年后,李父私下将这套房产过户至妻子名下,这一行为引发了小李的不满,进而要求将父亲现居的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在多次争执后,李父一怒之下搬离了该房屋,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房屋进行析产。

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法院认定李父出资比例为35.5%,小李出资比例为64.5%。但造成出资比例不均的主要原因是小李在诉讼前进行了大额一次性提前还贷,金额达14.7万元。由于该还贷行为发生在双方因房屋归属产生严重分歧之后,法院认为在确定房屋归属时,不能仅依据出资比例,还应综合考虑其他因素。考虑到李父年近七旬,再购置房产的能力较弱,且需重新适应新环境存在较大困难,法院从保护老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判定该房屋归李父所有。同时,因房屋贷款已全部结清,李父也明确表示具备支付房屋折价款的能力,法院判决李父应向小李支付房屋折价款54.8万元。

老父私下过户继母房产,儿子为争房屋上法庭插图

律师说法:
共有房屋的分割涉及诸多考量因素。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对房产共同享有所有权,不分份额。若房产证上登记多个产权人,且未注明各自份额,则视为共同共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规定,分割共有财产时,如有协议则按协议处理;若无协议,则应遵循等分原则,并结合各共有人对财产的贡献、实际生活需要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上述案例中,法院综合考虑了李父的年龄、生活状况及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将房屋判归李父所有,体现了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如您还有其他关于房产分割的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的专业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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