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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暴雨能否成为开发商延期交房的免责理由?法院判决明确解析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10-12) 浏览 200

案例简介:
重庆鹏程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鹏程公司)开发了位于重庆的“银座大厦”,并将该楼盘的商品房预售给张红等98名购房者。双方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明确了付款方式、交房期限和交付条件。购房者依约支付了购房款,但鹏程公司未能按期交房。因此,购房者就迟延交房的违约金问题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高温暴雨等天气因素不能作为延期交房的合法理由,判决鹏程公司向98名购房者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鹏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一中院提起上诉,主张因2006年和2007年夏季的高温干旱、暴雨,以及2008年1月的全国性雪灾、供电安排调整等因素,导致交房困难,请求减轻其违约责任。然而,重庆一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了鹏程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开发商在延期交房时,常以“不可抗力”作为抗辩理由。根据我国法律,若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按期交房,开发商可免除违约责任。但需注意的是,不可抗力必须是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开发商往往对“不可抗力”进行扩大解释,例如将下雪、降雨、高温,甚至高考期间禁止施工等情形都纳入其中。然而,这些事件通常属于可预见或可控制的范围,不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因此不能作为免责依据。

高温暴雨能否成为开发商延期交房的免责理由?法院判决明确解析插图

此外,若开发商在合同约定交房日两年后才交房,可能会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购房者需注意,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根据房屋是否具备法定交付条件来确定:若房屋已具备交付条件,诉讼时效自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若房屋尚未具备法定交付条件,则自其具备交付条件之日起计算。

以上是对“高温暴雨是否可作为延期交房的理由,开发商的辩解能否得到支持”相关问题的解析。如您还有其他法律疑问,欢迎咨询法邦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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