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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时间与协议不符,房屋买卖合同能否解除?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10-12) 浏览 112

案例简介:建造时间与协议记载不符引发纠纷
原告宫某通过被告泰州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介绍,向被告程某、朱某夫妇购买位于泰州市海陵区人民路的一处房产。双方于2007年11月30日签订《房屋产权买卖协议书》,协议第一条明确记载该房屋的建造时间为1998年。协议签订后,宫某支付了1.2万元定金。同年12月25日,宫某前往泰州市房产管理处查询,发现该房屋的产权证由程某于1998年办理,但实际建成时间却为1994年7月。因此,宫某与被告协商解除协议并要求退还定金未果,遂于次日将程某夫妇及泰州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至法院,主张被告在售房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的欺诈行为,请求法院撤销买卖协议,并判令返还定金。

被告程某夫妇辩称,其与泰州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居间合同中明确记载房屋建于1994年,且原告在购房前已实地查看并审查了房屋权属,因此并未受到被告的欺诈。他们认为购房协议中所写“建成于1998年”是基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时间,而非实际建成时间,原告的主张无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协议解除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的实际建造时间属于房屋的基本自然状况,对房屋价值具有重要影响,卖房人及中介公司应在协议中如实填写。本案中,房屋实际建成时间与协议所载时间存在明显不符,导致被告无法交付符合协议约定的房屋,且原告已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协议,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房屋产权买卖协议应依法解除。虽然原告主张被告存在欺诈行为,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支持该观点,故法院未采纳其主张,作出上述判决。

建造时间与协议不符,房屋买卖合同能否解除?插图

律师说法: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
1. 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
2. 约定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
3.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4. 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5. 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 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综上所述,本案中因房屋建造时间与协议记载不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符合第4项解除条件,故法院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协议。如您还有其他关于房产纠纷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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