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优惠约定不明,认购定金是否应退还?法院判决明确返还
案情简介:购房优惠约定不明,认购定金是否应退还?
原告陈先生曾取得某小区商品房的团购优惠资格。在与开发商协商过程中,双方对购房优惠的计算方式产生分歧,开发商认为团购优惠与现场购房优惠不能叠加,最终未能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此前陈先生已支付购房定金30000元,现要求退还。近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房屋认购书属于预约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未能订立,购房定金应予以退还,判决被告重庆某地产公司向原告返还定金30000元。
律师说法:购房定金应予退还
法院查明,重庆某信息公司受重庆某地产公司委托,组织团购活动。陈先生与该公司签订团购协议,约定支付5000元团购费,可享受总房款8%的团购优惠,并与购房时的现场优惠叠加计算。随后,陈先生与开发商签订房屋认购书,明确表示参加团购可享受购房款折扣及费用减免。在支付了团购费5000元和认购定金30000元后,双方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就优惠计算方式产生争议。
原告主张团购优惠与现场优惠应叠加计算,而被告则认为团购优惠是购房优惠的前提,购房优惠价格已包含团购优惠。双方因此未能达成一致,最终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法院认为,房屋认购书中被告承诺的购房优惠并未明确说明是否已包含团购优惠,导致双方对实际价格无法达成共识,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致使合同未能订立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出卖人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应将已收取的定金返还买受人。因此,法院判决被告退还购房定金30000元。
此外,法官提醒,当前商品房交易中,通过签订认购书并缴纳定金的方式较为常见。认购书作为预约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若违反约定内容,可能产生违约责任。因此,建议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时,对房屋价格、优惠计算方式等关键条款进行明确约定,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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